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,因為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,故企業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,而土地借款利息支出則會因其性質不同,於稅務處理上會有所差異。
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,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營業上使用者,屬於固定資產,其利息支出應列為土地的成本,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,借款的利息支出則可作為當期費用;但購入的土地,如非供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,即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,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,待土地出售時,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,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。
該分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,原列報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支出500萬餘元,經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時,即受限於某些原因而不能興建廠房,且公司後續亦無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使其達於可供營業上之使用,乃核屬閒置土地,將其借款利息遞延200萬餘元,補徵稅額34萬餘元。
該分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,若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土地,應依上開規定辦理,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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